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“维权”事件,孰是孰非?

本文转载自:速途网 2021-12-1 话题分类:消费
摘要: 近期,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相关协会的维权事件沸沸扬扬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但以上注册商标“权利人”发起数百起维权诉讼却引发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抵制。原因何在?几起事件性质是否完全一致?在知识产权不断受到重视的今天,很有必要对此进行一番探讨。

文章来源:速途网

近期,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相关协会的维权事件沸沸扬扬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但以上注册商标“权利人”发起数百起维权诉讼却引发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抵制。原因何在?几起事件性质是否完全一致?在知识产权不断受到重视的今天,很有必要对此进行一番探讨。

1、含地名的注册商标,别人还能不能用?

知产服务平台权大师向我们表示,在不违反《商标法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,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,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。但与此同时,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,不能因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被注册为商标而被个体所垄断,应界定其商标专用权边界。

第一种就是基于地名本义的正当使用:例如商户将“逍遥镇”用于企业名称(如逍遥镇费记牛肉胡辣汤)表示企业所归属的行政区划,这种情况不属于商标性使用,不受《商标法》的限制。

第二种情况,根据《商标法》规定: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地名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公示信息,在第29类胡辣汤及其类似商品上,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“逍遥镇”商标外,另有高国强、姚有良等第三人有效注册“逍遥镇高国强”、“逍遥镇姚有良”等商标。知产服务平台权大师认为:从《商标法》本身的规定以及从法律的体系解释上来说,逍遥镇胡辣汤等协会首先应清晰权利边界,避免发生滥用知识产权越界维权。

2、几起事件看似属于同类事件,本质差异明显

权大师同时指出:上述三个协会的维权行为看似相同,其性质实则差异明显。上述注册商标:逍遥镇为普通注册商标,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,库尔勒香梨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

首先是逍遥镇胡辣汤。

逍遥镇是普通地名注册商标,因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确有权禁止其他人将“逍遥镇”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用于核定使用商品(胡辣汤等),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;也有权授权其他人使用“逍遥镇”,并收取许可使用费,规范第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。

再说潼关肉夹馍。

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。根据相关规定,集体商标一般由协会等集体组织注册,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。但即便不是组织成员,也可以正当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,该团体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。因此,潼关肉夹馍商户即可使用该地理标志“潼关肉夹馍”,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禁止。

但广大潼关肉夹馍的商户也并不是高枕无忧了,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。第一个是作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的商户,既可以使用地理标志“潼关肉夹馍”,也可以使用“”集体商标;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会员的商户,其产品符合特定条件则可使用地理标志“潼关肉夹馍”,但不能使用“”集体商标。

第二点是,商户生产销售的肉夹馍如不符合“潼关肉夹馍”地理标志规定的特定条件,例如你做的肉夹馍压根跟潼关一点关系都没有,结果擅自使用“潼关肉夹馍”或“”集体商标的,则属于违法违规情况。相关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查出,潼关肉夹馍协会也可依法维权。

最后是库尔勒香梨。

库尔勒香梨是农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,根据相关规定,如商户符合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所规定的特定条件,可以向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,库尔勒香梨协会依法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。如商户不符合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所规定的特定条件,库尔勒香梨协会不得许可其使用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。库尔勒香梨协会亦有权针对其擅自使用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。

简单来说,如果的确是库尔勒产的香梨,就可以免费使用,如果是以假乱真冒充,库尔勒香梨协会就可以正当维权。

  • 从事与地方特色有关的餐饮或者其它经营,需要注意什么

(1)相关行业协会

权大师建议: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相关协会,首先应秉持初心,与产地生产者乃及全国的销售商精诚合作,积极为地方特色产品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贡献力量。其次,逍遥镇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,经营范围不包含食品的生产、销售,亦无实际的生产、销售行为。其所注册为普通地名商标地名逍遥镇,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,随时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,不利于对其地理标志产品逍遥镇胡辣汤的保护,可将逍遥镇胡辣汤作为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等进行保护。

再次,作为地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协会,应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为目的,有效管理或控制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,不被假冒伪劣产品所滥用。在维权时亦需慎重甄别侵权对象,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,损害合法使用相关标识的经营主体的利益。

(2)相关市场经营主体

从事地方特色餐饮尤其是农产品的经营者,应提高法律意识:

首先,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对其使用的商业标识通过中国商标网、权大师等商标信息平台进行检索,获悉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,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相关商标的专用权或许可使用,为生产经营打好权利基础。

其次,在面临纠纷时,应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,思考对方是否存在滥用权利,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本文为“知顿平台”(https://www.zdone.com)投稿文章,作者:速途网,责编:青青,转载请联系授权,并注明文章原始来源。如有疑问,请您联系我们。

0
好文章,需要你的鼓励
知顿slogan
2021-12-01 20:18:21
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“维权”事件,孰是孰非?
消费 本文转载自:速途网

文章来源:速途网

近期,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相关协会的维权事件沸沸扬扬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但以上注册商标“权利人”发起数百起维权诉讼却引发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抵制。原因何在?几起事件性质是否完全一致?在知识产权不断受到重视的今天,很有必要对此进行一番探讨。

1、含地名的注册商标,别人还能不能用?

知产服务平台权大师向我们表示,在不违反《商标法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,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,权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。但与此同时,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,不能因逍遥镇胡辣汤、潼关肉夹馍、库尔勒香梨被注册为商标而被个体所垄断,应界定其商标专用权边界。

第一种就是基于地名本义的正当使用:例如商户将“逍遥镇”用于企业名称(如逍遥镇费记牛肉胡辣汤)表示企业所归属的行政区划,这种情况不属于商标性使用,不受《商标法》的限制。

第二种情况,根据《商标法》规定: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地名,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公示信息,在第29类胡辣汤及其类似商品上,除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“逍遥镇”商标外,另有高国强、姚有良等第三人有效注册“逍遥镇高国强”、“逍遥镇姚有良”等商标。知产服务平台权大师认为:从《商标法》本身的规定以及从法律的体系解释上来说,逍遥镇胡辣汤等协会首先应清晰权利边界,避免发生滥用知识产权越界维权。

2、几起事件看似属于同类事件,本质差异明显

权大师同时指出:上述三个协会的维权行为看似相同,其性质实则差异明显。上述注册商标:逍遥镇为普通注册商标,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,库尔勒香梨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

首先是逍遥镇胡辣汤。

逍遥镇是普通地名注册商标,因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确有权禁止其他人将“逍遥镇”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用于核定使用商品(胡辣汤等),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;也有权授权其他人使用“逍遥镇”,并收取许可使用费,规范第三人的商标使用行为。

再说潼关肉夹馍。

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。根据相关规定,集体商标一般由协会等集体组织注册,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。但即便不是组织成员,也可以正当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,该团体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。因此,潼关肉夹馍商户即可使用该地理标志“潼关肉夹馍”,潼关肉夹馍协会无权禁止。

但广大潼关肉夹馍的商户也并不是高枕无忧了,有几点问题需要注意。第一个是作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会员的商户,既可以使用地理标志“潼关肉夹馍”,也可以使用“”集体商标;非潼关肉夹馍协会的会员的商户,其产品符合特定条件则可使用地理标志“潼关肉夹馍”,但不能使用“”集体商标。

第二点是,商户生产销售的肉夹馍如不符合“潼关肉夹馍”地理标志规定的特定条件,例如你做的肉夹馍压根跟潼关一点关系都没有,结果擅自使用“潼关肉夹馍”或“”集体商标的,则属于违法违规情况。相关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查出,潼关肉夹馍协会也可依法维权。

最后是库尔勒香梨。

库尔勒香梨是农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,根据相关规定,如商户符合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所规定的特定条件,可以向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,库尔勒香梨协会依法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。如商户不符合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所规定的特定条件,库尔勒香梨协会不得许可其使用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。库尔勒香梨协会亦有权针对其擅自使用“库尔勒香梨”农产品地理标志、证明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。

简单来说,如果的确是库尔勒产的香梨,就可以免费使用,如果是以假乱真冒充,库尔勒香梨协会就可以正当维权。

  • 从事与地方特色有关的餐饮或者其它经营,需要注意什么

(1)相关行业协会

权大师建议: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相关协会,首先应秉持初心,与产地生产者乃及全国的销售商精诚合作,积极为地方特色产品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贡献力量。其次,逍遥镇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,经营范围不包含食品的生产、销售,亦无实际的生产、销售行为。其所注册为普通地名商标地名逍遥镇,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,随时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,不利于对其地理标志产品逍遥镇胡辣汤的保护,可将逍遥镇胡辣汤作为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等进行保护。

再次,作为地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协会,应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为目的,有效管理或控制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,不被假冒伪劣产品所滥用。在维权时亦需慎重甄别侵权对象,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,损害合法使用相关标识的经营主体的利益。

(2)相关市场经营主体

从事地方特色餐饮尤其是农产品的经营者,应提高法律意识:

首先,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对其使用的商业标识通过中国商标网、权大师等商标信息平台进行检索,获悉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,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相关商标的专用权或许可使用,为生产经营打好权利基础。

其次,在面临纠纷时,应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,思考对方是否存在滥用权利,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本文作者:速途网

好文章,需要您的鼓励

知顿slogan
下一篇文章
推荐阅读